项目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保安服务项目
招标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67号
法人代表:胡盛寿
联 系 人:贾彦俊
联系电话:88398256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心血管病专科三级甲等医院,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67号,现由医院保卫处组织对医院的保安服务项目进行招标,具体事项如下。
一、管理范围
保安服务单位在招标单位保卫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招标单位区域内的安全保卫、警戒巡逻,防火、防盗,预防和制止侵害招标单位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发生,维护正常的医教研防及机关办公秩序,处理各类应急突发事件。负责招标单位急诊室和新大楼24小时巡逻工作。
急诊室职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保安巡逻职责内容做好急诊室内的秩序维护工作,同时盘查进出人员,防范控制闲杂人员进入,非急诊病人家属禁止穿行、进入。提醒病人、家属保管好个人物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上报,保证急诊内的安全。严格盘查出入急诊的物品,各类物品运出急诊,经与科室核实后方可放行。
巡逻职责:执勤时佩带防割手套、橡胶棒、催泪喷雾器、对讲机,夜间佩带强光手电。实行24小时巡逻,对新楼内进行不间断安全巡逻,每两小时按电子巡更点位打点1次。维护巡逻区域内和保护目标周围的正常秩序,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医院公共财产安全。防止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火灾事件,妥善、快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工作日报保卫处、夜间和节假日报总值班。检查各房间房门是否锁好,检查公共走廊通道的门窗是否完好关闭,检查各楼制高点大门是否完好、锁闭,带有门禁的门严禁错搭关闭。检查和发现防范方面的漏洞、隐患,主要检查保卫对象的防火、防盗、防破坏等方面的措施是否落实。清理号贩子、医托、散发小广告、私人旅馆拉客、推销、捡拾废品等与医疗无关的闲散人员,劝阻、制止禁烟区内吸烟人员。检查有无气体泄漏现象,检查有无电气设备设施异常声响,检查有无跑、冒、滴、漏水现象,检查有无糊、焦味道或异常烟味。清理易燃物品、可疑的危险物品,制止患者家属的被褥、折叠床、充气垫子、泡沫垫子等就寝物品在巡逻区域内摆放。提醒患者及家属正确使用公共座椅,杜绝躺卧,纠正席地而坐、躺卧、脱鞋等不文明现象,禁止非工作人员使用公共区域内电源插座。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子,保护犯罪现场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发现火情及时报警、组织扑救并疏散人员,发生火灾时,引导救火车辆到达灭火区域并指明消防栓位置;维护好现场秩序,防止犯罪分子趁机破坏。每晚21:00开始全体值班员共同清理院内闲杂人员,不许闲杂人员在楼内和院内过夜。详细记录每次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并每天向主管领导汇报。
二、管理标准
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措施有力,无安全隐患,无刑事案件、违法犯罪和纠纷发生,无摆摊设点、游商和乱贴、乱发广告、号贩子倒号现象发生,无不安全因素存在,无责任案件、纠纷发生。工作质量和人员配备必须达到医院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虚心接受医院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三、保安人员要求
保安员总人数不超过14名,其中管理岗位1名。在地方公安部门没有不良记录,且政审合格。工作责任心强,服务态度端正,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基础和保安人员的基本素质,以转业(退伍)军人为主,其转业(退伍)军人的人数要占人员总数的30%以上。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身高不得低于1.70米,个人形象好,五官端正,身体健康,体型标准,无特体人员,其身高在1.75米以上的人数要占人员总数的50%以上。
四、招标要求
(一)投标单位必须是在北京注册成立保安服务公司或有保安资质的物业公司,且通过资格预审。
(二)投标单位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投标书的设想进行经营,其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经营。
(四)招标单位为保安员提供必要的执勤装备、通讯设备,中标单位经营所需其它设备设施自行解决,所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3日内,与医院签定合同。
(六)2017年1月22日为工作交接时间,中标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做好交接准备,按时展开工作。
五、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三部分组成。
(一)经济标内容:
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1)
2、投标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
3、投标报价测算说明
(二)商务标内容: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拟派项目经理情况(见附件4)
4、拟派往本项目人员配备情况(见附件5)
5、企业近三年来承担保安服务管理项目业绩(见附件6)
(三)技术标内容: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科学合理的保安服务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阜外医院保安管理方案
2、保安服务管理质量检查标准及作业规程
3、保安人员培训、学习实施规程
4、保安人员绩效考评实施规程
5、对招标人的优惠条件及投标人开展工作的需求
6、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招标方式及评标过程
(一)此次招标的方式为邀请招标。
(二)评标时首先由投标方当场宣布投标报价,并陈述中标后的管理思路(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不含评标小组提问时间)。
(三)评标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分因素包括投标单位的资质是否真实有效、业绩是否突出、管理思路是否明确、服务是否全面到位,价格是否合理等。
七、投标须知
(一)现场勘察和答疑时间为 2017年1月10日14:00,医院安排投标人对工作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投标人所提出的问题和招标人的解答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盖有单位公章,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口头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开标时,须携带并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特许经营证书原件、投标企业授权委托书、投标企业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等证明材料(不封装在投标文件中),否则将取消投标资格。
(三)投标单位必须按要求内容编写投标书,一式2份,存放于密封袋中,使用密封条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签,开标时带到现场,开标后开封,宣布报价。逾期或未按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将取消投标资格。
(四)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五)投标地点: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保卫处
(六)投标、开标时间:2017年1月12日14:00,开标前半小时到场,审查资料、确定评标顺序。
(七)开标地点: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保卫处
(八)公司参加开标的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和该项目经理必须参加。
八、签订合同相关说明
(一)医院免费为保安人员提供宿舍,并为保安服务单位提供就餐方便。
(二)保安服务管理费按月结算,于下月20日以前支付,以为招标单位留出充足的考评时间。
(三)合同中将规定详细的惩罚措施,对工作不达标的项目,将从保安服务管理费中按约定扣除。
(四)合同期限到2017年5月31日止,保安服务单位工作表现情况将做为是否续约的重要依据。
保卫处
2017年1月5日
附件:
保安服务服务合同
(本服务合同为签约合同,投标人中标后以此合同执行,不得更改相应内容)
委托方(下称“甲方”): 受托方(下称“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乙方为“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保安服务项目”的中标人。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保安服务内容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员,并按照甲方要求的服务内容对保安队员进行管理,依据双方确认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安全防范任务,承担相应的保安服务责任。负责甲方区域内的安全保卫、警戒巡逻,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预防和制止侵害甲方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发生,维护正常的医教研防及机关办公秩序,处理各类应急突发事件。
第二条 乙方保安员的具体执勤岗位、职责范围和勤务安排,由甲乙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制订《保安服务方案》,并与合同同时签订《保安服务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与保卫、安全相关的其他服务。乙方提供的保安人数以岗位设置为准。乙方必须加强管理层骨干力量。乙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措施有力,工作质量和人员配备必须达到医院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虚心接受医院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二、聘用保安数量、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第三条 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 名。其中保安管理岗位 名。
第四条 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全天候24小时为甲方提供服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合同的试运行期。
第五条 服务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67号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院内。
三、服务费标准及支付
第六条 保安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人民币。其中包含保安员人均500元/月的专项暂定金,专项暂定金做为甲方对乙方的考核费用。
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500元专项暂定金:200元对公司的考核和300元对保安员的考核。保安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此扣除;保安公司管理、培训不到位由考核费中每次扣1000元。
本合同保安服务服务费预计金额为每月 人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甲方每月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乙方实际出勤人数乘以乙方的中标单价 元/人/月( 元/人/月)与乙方结算保安服务费用,该费用包括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各项人工、保险、服装、饮食、住宿、培训、节日加班补助、保安办公用品、保安通信设备、保安驻地的保洁用品以及需要缴纳的所有税、费等全部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乙方按国家相关规定为保安员办理相应保险(工伤、医疗、失业险等)。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增减保安人数,增加或减少保安人员的费用按照乙方中标单价费用为准。
第七条 依据乙方的工作实际支付保安服务费用,违反本合同条款需要扣除的款项,由当月服务费中直接扣除。服务费实行按 月 支付,以 汇款/支票 方式支付。支付日期为 当月15日-20日 。乙方应在收到保安服务费后三日出具等额正式发票。
如支付日期最后1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则节假日、公休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支付期限。
以上费用的支付方式:以 汇款/支票 方式结算;收款单位: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行行号: ;甲方开据支票必须添写收款单位: ,否则造成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本合同服务内容的要求和甲方相关部门制定的工作考核标准作为甲方对乙方考核的依据。根据本合同业务要求,甲方有权监督、抽查和考核乙方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相关工作记录、检查委托业务的实施情况等,对乙方的不当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有义务遵照执行。甲方有权指派人员(治安科)对保安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员,乙方应在三日内完成调换。治安科负责保安员身高年龄的核对、人员岗位安排的调配、人员请假外出的批复、日常工作的考核及逐日考勤等具体工作。保安员逐日考勤实行指纹打卡的方式,治安科负责统计每月指纹打卡数据,并以此做为支付服务费的依据。
第九条 甲方应为保安员提供必要的执勤装备、通讯技术设备。甲方应为保安员免费提供住宿、水、电等基础设施。
第十条 配合并支持乙方保安服务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区域内的各项管理工作,做好合同范围内相关服务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处理好本合同生效前的各项遗留问题,保证合同生效后乙方能按时接收和派人管理。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利调整使用保安员数量,并按实际使用保安员数量支付保安服务费用,乙方调整保安服务人员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十三条 乙方人员在保卫甲方生命财产安全的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可提供适当协助。
第十四条 甲方有责任及时、认真研究解决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确有必要的,应采取必要的改进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甲方有义务教育其员工尊重保安员的工作,对保安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尊重和保障保安员的合同权益。
第十六条 甲方负责处理保安员在执勤中与甲方人员及进入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
第十七条 乙方应按时按标准支付保安员的工资,如因拖欠工资而造成保安员工作拖沓、服务态度恶劣、工作不努力,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权扣除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乙方派驻保安员每日在岗率不得少于100%,人员稳定率保持在90%以上,全年稳定率要达到90%。如有出现缺员现象,甲方有权按照缺员人数及时间从当月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部分;如缺员超过三天以上则缩减总人数,按照实际在位人员计算总人数,以此做为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数量的依据。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利每月对在编保安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管理情况、保安人员各项素质标准、尽职履责及执行甲方指令情况等,甲方按照综合评价结果直接从专项暂定金中按照阜外医院保安员绩效考核办法扣除相应款项,并将扣除款项明细提供给乙方。
第二十条 乙方提供保安员的身份证明、政审证明、体检合格证明、保安员证,并将上述证件的复印件交到治安办备案,无上述证明、证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乙方保安员标准与本合同要求及招、投标文件保安员标准要求不符时,甲方有权按照不符一项扣20%/每人每月的标准支付保安员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利每月对乙方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乙方应确保保安执勤人员在岗履职:乙方管理、培训不到位(包括保安员个人原因),造成保安员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按照综合评价结果直接从专项暂定金中每次扣除1000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征得甲方的同意后可以安排保安员的勤务指挥、人员调整和休假安排。乙方保安员依据其权限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甲方汇报。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保安服务范围内自身解决不了的不安全隐患有权向甲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甲方应及时、认真研究解决。甲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权拒绝提供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服务,如甲方确需动用乙方人员时提供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服务时,需征得乙方项目主管同意并支付相应劳务费用;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指定负责人以外人员的直接指挥。
第二十六条 乙方负责办理各项用工手续,负责对保安员的政审,确保保安队伍内无犯罪前科人员,对保安员进行岗前培训、上岗后的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乙方保证所派保安员具备任职岗位职业资格。乙方负责对保安员的检查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甲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投诉应及时分析、整改。
第二十七条 乙方负责发放保安员的工资和奖金、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相关保险,提供保安员执勤所需的制式服装,对派驻甲方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违纪失职者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乙方负责对派驻甲方的保安员标准进行把关。保安员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其中有60%的人员身高在175m以上,五官端正,体型标准,无特体人员,初中或以上学历,无犯罪前科。
第二十九条 乙方要承诺不缺编不空岗,保证保安员的100%在位率,保安员的带薪休假由乙方承担,遇有保安人员离职、请假等缺员情况时,乙方需立即补充人员,并保证补充的保安员各方面素质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同时需要经过甲方确认保安员各方面素质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应先补充,后离职、请假者离开。
第三十条 乙方每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汇报月工作小结、处理问题的结果和下个月学习、训练、演练等工作计划。乙方负责协调解决保安队员内部矛盾引发的突发事件,并及时向甲方汇报,事件对甲方造成的负面影响或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本项目的经营和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等行为,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 乙方《队伍人员结构承诺书》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兑现的,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条 乙方缺员超过15%且持续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 合同期内遇国家或地方重大政策变化(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需增加保险种类和费用),甲乙双方应协商调整服务费价格,并签署补充协议确定责任的承担。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双方同意合作的,应签署新合同。
上述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甲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甲方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而乙方需按“六、违约责任”向甲方承担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同试运行期间如乙方不能按合同完成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伍万元整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要以书面文件确认;若未征得对方同意,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所聘保安员总数一个月的服务费。乙方在招标过程中的相关承诺如果在实际服务中不执行,则按照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保安员的在位率连续五天低于80%,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伍万元整 )。
第三十八条 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或加班加时工资的,每迟延一日,应按迟延支付部分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伍万元整 )。
第三十九条 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工作,由此造成对保安员、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因乙方保安员失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甲方有权依据执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乙方未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三日内仍拒不改正的,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伍万元整 )。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一条 乙方签订合同后,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或解除合同,所有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该种情形即便由于任何原因实际存在,乙方将不被免除任何责任,且任何相关第三方由于合同转让、转包、分包所得到的收益均属无效取得,均应当归甲方所有。
七、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包括下述组成文件,并按下述排列顺序确定其执行与解释的优先顺序:
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变更本合同条款的书面协议
2)本合同正文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及附件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终止。如需修改或补充本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等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每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本合同重要事项的约定联系方式,任何一方以普通快递形式的通知发出之日后的第三日即视为已有效送达。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名称、电话或传真号,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视为没有变更,变更方承担不利后果。
十、保密
第四十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与协议无关的其它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息、资料或文件。
第四十九条 所有安保管理和服务中涉及甲方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乙方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甲方: 乙方:
(章)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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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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